融資租賃與融資性售后回租的涉稅異同

在實務中企業購入設備等資產時因資金緊張會采用融資租賃方式購入,或者企業經營中資金緊張通過融資性售后回租方式融資,那么這兩種融資方式涉稅有哪些異同呢?

一、 融資租賃與融資性售后回租增值稅的異同

出租方
融資租賃: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的規定,融資屬于租賃服務項下的融資租賃服務,適用租賃服務的增值稅稅率。動產融資租賃一般納稅人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增值稅征收率;不動產的融資租賃一般納稅人適用9%的增值稅稅率,小規模納稅人適用5%的增值稅征收率;
不動產融資租賃的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融資性售后回租: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的規定,售后融資租賃屬于貸款服務。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6%,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征收率為3%。

2.承租方
融資租賃:承租方支付租賃費取得融資租賃服務的增值稅專業發票,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融資性售后回租:承租方支付售后融資租賃的租賃費其利息部分貸款服務的專票,其進項稅額不能抵扣。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購進的貸款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融資租賃合同和融資性售后回租合同是否按借款合同繳納印花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44號)第一條、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后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
第二條、在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三、融資租賃與融資性售后回租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1.出租方:
融資租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十九條規定,租金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融資性售后回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十九條規定,租金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2.承租方:
融資租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融資性售后回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第二條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于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作者:裴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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