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相關政策
最近的答疑咨詢中,會員咨詢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相關問題比較多,為了便于大家了解,給大家梳理一部分如下。
一
優惠政策

1、特殊人員
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
2、小微企業
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30人以下的小微企業,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8號)
3、 工資上限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未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含)的,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計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計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依據:《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9號)
4、分檔減繳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分檔減繳政策。其中: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依據:《財政部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號)
5、階段免征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依據:《財政部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號)
6、困難企業減免或者緩繳
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規定。
用人單位申請減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1年的保障金應繳額,申請緩繳保障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
二
其他方面

1、會計處理
參考財政部會計司的答復,企業根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5〕72號)的規定,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計入“管理費用”科目;企業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或者為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按規定收到的獎勵,計入“其他收益”科目;企業未按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規定繳納的滯納金,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
2、分公司是否需要申報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第九條規定:“保障金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沒有分設地方稅務局的地方,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對保障金征收機關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依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屬地管理,原則上分公司需要單獨申報繳納殘保金。具體需要看單位所在省市的規定。
比如:
湖南省的規定,《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湖南省殘疾人聯合會關于轉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湘財綜〔2016〕46號)第三條規定:“保障金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用人單位總機構和分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機構所在地指依法進行稅務登記場所的所在地。”
湖北省的規定,《省財政廳 省地方稅務局 省殘疾人聯合會 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關于印發<湖北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鄂財法規〔2017〕11號)第九條規定:“保障金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實行屬地管理。用人單位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區)的,應分別在各自機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
天津市的規定,《市財政局 市稅務局 市殘聯 人民銀行天津分行關于印發天津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津財規〔2021〕15號)第九條規定:“保障金由用人單位辦理稅務登記或扣繳稅款登記的稅務局負責征收。”
作者:老顧(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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