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購生豬屠宰后賣鮮肉是否免征增值稅和所得稅?

在近期的財稅會員咨詢中,有會員咨詢這樣一個業務:公司外購生豬,自行進行宰殺,分割后銷售鮮肉,是否可以按照批發零售鮮肉享受免征增值稅,同時又可以按照農產品初加工業務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
我們先看一下增值稅的具體規定。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規定:
“自2012年10月1日起,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征增值稅。
免征增值稅的鮮活肉產品,是指豬、牛、羊、雞、鴨、鵝及其整塊或者分割的鮮肉、冷藏或者冷凍肉,內臟、頭、尾、骨、蹄、翅、爪等組織。
免征增值稅的鮮活蛋產品,是指雞蛋、鴨蛋、鵝蛋,包括鮮蛋、冷藏蛋以及對其進行破殼分離的蛋液、蛋黃和蛋殼。
上述產品中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所規定的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鮮活肉類、蛋類產品。”
我們再看一下企業所得稅的具體規定。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規定肉類初加工范圍是指:通過對畜禽類動物(包括各類牲畜、家禽和人工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以及其他經濟動物)宰殺、去頭、去蹄、去皮、去內臟、分割、切塊或切片、冷藏或冷凍、分級、包裝等簡單加工處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鮮肉、冷藏肉、冷凍肉、絞肉、肉塊、肉片、肉丁。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 林 牧 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規定:
“五、農產品初加工相關事項的稅務處理
(一)企業根據委托合同,受托對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范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26號)規定的農產品進行初加工服務,其所收取的加工費,可以按照農產品初加工的免稅項目處理。”
在了解上述增值稅和所得稅的政策規定,我們對財稅會員咨詢的問題分析如下:
企業外購生豬并自行進行宰殺處理,制成鮮肉,然后再進行銷售,這個過程屬于農產品初加工,在所得稅上應是可以享受免征所得稅優惠的。在進行銷售的時候,屬于批發零售的,應該可以享受流通環節免征增值稅政策。
但是在實務中,也看到有稅局答復是:如屬于批發零售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批發零售豬肉,沒有免征所得稅的規定。也有的稅局答復是:生豬屠宰屬于鮮活肉類加工,不能免征增值稅。
個人意見是,財稅〔2008〕149號規定農產品初加工應該指的就是自行宰殺進行簡單分割處理成鮮肉然后再自行銷售。因此,企業外購生豬自行宰殺處理制成鮮肉,再進行批發零售,應該是既可以享受銷售環節免征增值稅,也應該可以按照農產品初加工享受免征所得稅。所以,建議財稅會員還是要跟主管稅局溝通確認。
作者:老顧(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