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轉抵扣事項總結
2013年度匯算清繳工作開始,納稅人應在收入、成本費用、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結轉抵扣(免)事項等方面,予以特別關注并作好相應的涉稅調整。
無限期結轉抵扣(免)項目
(一)廣告宣傳費的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關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廣告費的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規定,企業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規定已發生但尚未扣除的廣告費,2008年實行新稅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額,加上當年度新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后,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比例計算扣除。
(二)職工教育經費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關于以前年度職工教育經費余額的處理,國稅函[2009]98號文件規定,對于在2008年以前已經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余額,2008年及以后新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應先從余額中沖減。仍有余額的,留在以后年度繼續使用。
(三)長期股權投資損失的處理。
此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對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但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規定,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該規定發布以前,企業發生的尚未處理的股權投資損失,準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四)遞延所得的處理。
1.新稅法實施前已按5年遞延計入收入的可執行到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82號)規定,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發生的轉讓、處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權投資所得、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和捐贈所得,占當年應納稅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為保持政策銜接與過渡,國稅函[2009]98號文件第二條關于遞延所得的處理中明確規定,企業按原稅法規定已作遞延所得確認的項目,其余額可在原規定的遞延期間的剩余期間內繼續均勻計入各納稅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
2.新稅法施行后,企業取得的收入無特殊規定不可遞延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規定,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在稅務處理上,該公告還明確規定,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計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的,在本公告發布后,對尚未計算納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應一次性作為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限期結轉扣除項目
(一)虧損彌補的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5年內不論是盈利或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期限計算。這里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
(二)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抵免。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56號)的規定,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三)開(籌)費的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規定,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由于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為此,國稅函[2009]98號文件規定,對開辦費的處理,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七條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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