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種種”問
又是年末,又是在新舊個人所得稅法銜接之際,年終獎怎么發、什么時候發會更合理,是每一個納稅人都關心的問題。針對這段時間會員提問的年終獎的問題,我們提取一些典型的與大家分享:
問:現在發2018年年終獎,還可以適用年終獎一次計稅辦法嗎?
答:目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依然有效,所以企業發放年終獎,符合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文件規定的計稅辦法計算個人所得稅。
問:2018年1月發過2017年年終獎,12月發2018年年終獎,在2019年1月申報,還可以適用年終獎一次計稅辦法嗎?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2018年12月發的年終獎屬于2018年的所得,年終獎計稅辦法一年內不可以用兩次。
問:12月發2018年發年終獎適用年終獎一次計稅辦法時,適用稅率是原個稅的稅率、還是新個稅的稅率?是否要分1-10月份所得和11月、12月所得分別適用稅率?
答:按國稅發【2005】9號: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2018年12月份發年終獎,屬于2018年12月份的所得,應當按2018年12月時執行的個稅稅率表計算個人所得稅。目前,深圳、廈門、青海等稅務局已發通知明確2018年10月后發的年終獎適用財稅【2018】98號規定的稅率。
《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個人所得稅是個人取得所得時發生納稅義務,所以2018年年終獎在10月份后發放的,應當全額按新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問:2018年發年終獎時,是否可以先減5000元、再除12確定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嗎?
答:國稅發【2005】9號: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所以發放年終獎時,要考慮當月工資是否已扣減過減除費用。如果當月工資薪金低于減除費用的,年終獎可以減“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
問:2019年1月發2018年的年終獎還可以適用年終一次計稅辦法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沒有廢止前,年終獎計稅辦法每人每年可以使用一次。
| 作者:盛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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