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行業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依據現行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規定,在境內直接從事煤炭生產、非煤礦山開采、建設工程施工、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交通運輸、煙花爆竹生產、冶金、機械制造、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業需要按規定提取安全生產費。安全生產費的提前和使用,相關的會計和所得稅稅務處理參考如下。
一、會計處理
1、提取安全費用時
借:生產成本等科目
貸:專項儲備
2、使用提取的安全費用時
(1)屬于費用性支出,直接沖減專項儲備
借:專項儲備
貸:銀行存款
(2)形成固定資產的
參考《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規定,企業使用提取的安全生產費形成固定資產的,應當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歸集所發生的支出,待安全項目完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確認為固定資產;同時,按照形成固定資產的成本沖減專項儲備,并確認相同金額的累計折舊,該固定資產在以后期間不再計提折舊。
借:在建工程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
借:固定資產
貸:在建工程
借:專項儲備
貸:累計折舊
二、所得稅處理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煤礦企業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6號)規定,高危行業企業實際發生的安全生產費用支出,屬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為當期費用在稅前扣除;屬于資本性支出的,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在稅前扣除。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預提的安全生產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
依據財稅〔2018〕54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因此,使用安全生產費購建的不超過500萬元的新購進的設備、器具,會計處理和所得稅扣除上可以沒有差異。
作者:老顧(正保財稅咨詢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