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300返30代金券,稅會差異要注意!
促銷政策層出不窮,最近有會員咨詢:消費滿300返30代金券,30代金券可在未來消費時直接抵減,多買多送,企業該如何財稅處理呢?
稅務處理
假設小保在商城消費600元(含稅),購買的商品適用稅率13%,贈送了60元代金券,商城應如何進行稅務處理呢?
本例中,小保在商城消費600元(含稅),購買的商品適用稅率13%,增值稅銷項稅額為600÷(1+13%)×13%=69.03元,贈送的60元代金券建議在以后實際消費時按折扣處理。例如小保次月消費了100元(含稅),抵用了60元代金券,實際付款40元,抵扣的60元在此考慮為折扣,企業應繳納的增值稅=40÷(1+13%)×13%=4.60元。
此外,使用60元代金券時,開票要注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將價款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以折扣后的價款為銷售額;未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以價款為銷售額,不得扣減折扣額。
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規定,消費后贈送代金券,屬于客戶附有額外購買選擇權的銷售行為,企業應當評估該選擇權是否構成一項重大權利。企業提供重大權利的,應當作為單項履約義務,需將交易價格分攤至該項履約義務,在客戶未來行使購買選擇權、取得商品控制權時,確認相應的收入。
接上例,商城向小保發放代金券是一項重大權利,在銷售商品時,須將銷售收入在銷售商品和代金券之間進行分攤,將代金券對應部分確認為合同負債,待實際履行義務時,再將合同負債確認為銷售收入。
則商場參考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6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600÷(1+13%)*(600/(600+60))=482.70
合同負債 600÷(1+13%)*(60/(600+60))=48.2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00÷(1+13%)×13%=69.03
小保次月消費了100元(含稅),抵用了60元代金券,商場應以已使用的代金券與預期將使用代金券的比例為基礎,確認“主營業務收入”,此時,應確認主營業務收入=48.27×( 60÷60)+40÷(1+13%)=83.67元。則商場參考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40
合同負債 48.27
貸:主營業務收入 83.6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60
作者:劉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