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年終獎金、績效獎金等要注意的個稅問題!
忙碌的2021年結束了,同也即將迎來我們的傳統佳節-春節,很多企業單位正處于年終結賬、績效考核、兌現獎勵承諾、福利發放的時期,在發放獎金和福利的時候,要按規定代扣個稅。需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單位在向個人實際發放獎金和福利的月份,應當依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預扣或者代扣稅款,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2、根據《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2號)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在此期間,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選擇獨計稅,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個人建議是單位在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時,給職工單獨計算申報個稅,由個人在匯算清繳的時候選擇并入或者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
另外需要注意:如果單位預發年終獎金、部分績效獎金的,應該在實發當月個人所得稅計稅收入額扣繳個人所得稅,不能匯總在最后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扣繳個人所得稅。
3、有些單位在年底會給離退休人員發放過節福利,對于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發放單位應該注意要按規定及時扣繳申報繳納。
如果單位沒有按照規定及時扣繳,稅務機關一旦發現,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進行處罰。大家可以參考一下下面這個處罰案例。
作者:老顧(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