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操作指南
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以及“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以下稱“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含個體工商戶)。
(一)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二)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小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三)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四)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中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大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6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一)《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號)
(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2022年第17號)
(三)《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持續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2022年第19號)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4號)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20號)
以上內容為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2022年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操作指南
以下內容為補充內容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退還集成電路企業采購設備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通知》(財稅[2011]107號)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企業收到退稅款項的當月,應將退稅額從增值稅進項稅額中轉出。未轉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規定,“進項稅額”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而支付或負擔的、準予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增值稅額;
“進項稅額轉出”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等發生非正常損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按規定轉出的進項稅額。
企業取得的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額退還將導致未來可抵扣的增值稅減少,實質上未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收入,不涉及企業收入的確認。因此,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