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津貼和防暑降溫費在企業所得稅方面該如何處理
高溫津貼: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防暑降溫費:指企業為高溫期所有職工以現金或實物形式發放用于防暑降溫的福利,屬于職工福利,不計入工資總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因此,企業按照規定標準向勞動者發放納入工資總額計算的高溫補貼可以直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因此,企業為職工支付的具有福利性質的職工防暑降溫費不能直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應當按照職工福利費扣除限額標準在稅前列支扣除,即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1.《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
文章來源:本文由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整理發布,素材來源:上海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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