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租用個人私家車的財稅處理
企業租用職工私家車,簽訂協議的,汽油費、過路費和停車費允許在稅前扣除;而保險費、修理費不能扣除。若沒有簽訂協議,上述費用則均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單位反租職工個人的車輛,并支付車輛租賃費的基本做法是:單位向職工個人租用車輛,并簽訂租賃合同,出租車輛的個人向稅務機關開具租賃發票并繳納增值稅后,租車單位以稅務機關開具的租賃發票列支費用。在這種方式下,單位支付的租金即是個人收入金額,單位應在與員工簽訂車輛租賃合同時,約定使用個人車輛所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對應該由員工個人負擔的費用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例如車輛保險費、維修費、車輛購置稅、折舊費等都應由個人承擔。因此,企業在這方面一定要核算清楚,否則將存在稅收風險。
(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企業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在職工福利費用中列支。在這種方式下,單位在費用中列支的給個人報銷的金額即是個人收入金額,應并入報銷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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