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賃迎來發展紅利期!最新公告解讀看這里!
財政部、稅務總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在7月中旬聯合發布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對符合條件的單位出租住房,在增值稅和房產稅方面給予優惠。本文件自2021年10月1日起實施。具體內容如下:
1、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給個人,增值稅可以適用5%減按1.5%計繳。
以上計算方法對一般納稅人而言,屬于簡易計稅辦法,可以選擇適用
住房租賃企業需要預繳增值稅的,在不動產所在地以5%減按1.5%預繳。
2、對企事業單位向個人和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的,房產稅減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出租方是小規模納稅人的,2021年在此基礎上再減半征收;
財稅【2008】24號規定個人出租住房的,房產稅按租金的4%征收。
本條只是限定的出租房子的性質和承租方的身份,而沒有限制出租住房的使用方式。
3、對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適用5%減按1.5%計繳增值稅;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向個人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房產稅減按4%計征。
4、本公司自2021年10月1日起實施。
5、住房租賃企業是按規定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進行開業報告或者備案的從事住房租賃業務的企業。
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的標準為:企業在開業報告或者備案城市內持有或者經營租賃住房1000套(間)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積3萬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部門,可根據租賃市場發展情況,對本地區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內下調標準。
作者:盛老師(正保財稅咨詢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