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5]5號第二條規定: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并為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合并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舉例:A企業按照公司法規定的程序合并B企業,B企業解散注銷但不清算(其股東到A企業繼續做股東),B企業全部資產和債權、債務轉移至A公司(賬務處理略)。假如,B公司擁有的全部資產中,有不動產(含土地使用權)賬面價值為1億元,市場價值為3億元。按照文件規定,原企業(即B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合并后的A企業,其增值2億元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需要注意的是,財稅[2015]5號文件第五條同時規定:上述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于房地產開發企業。
也就是說,如果B企業是具有房地產開發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其被合并的一億元不動產轉移至A企業時,增值2億元應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顯然,此時的納稅人是B企業,而不是A企業。
結論:如果A企業是房地產開發企業, B企業為非房地產開發企業,A合并B,B企業仍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