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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金與經濟補償的區別?】賠償金與經濟補償的區別 ?還有各自用途



支付主體 | 性質 | |
經濟補償金 | 用人單位 | 法定(非試用期、勞動者無過錯、被動解除、需要) |
違約金 | 勞動者 | 約定(過錯) (僅限服務期和競業禁止) |
賠償金 | 單位或勞動者 | 法定 |
1.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加班費;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2.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2023-03-20 15:0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