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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通過租賃負債和使用權資產的余額確定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期末金額



在通過租賃負債和使用權資產的余額確定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期末金額時,依據《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 16 號》,承租人在租賃期開始日確認租賃負債和使用權資產,但在稅法規定中,“使用權資產” 和 “租賃負債” 的計稅基礎通常為 0 ,均不得稅前扣除。而會計核算中未體現的每期租金支出或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折舊費,卻能依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這就產生了暫時性稅會差異。
在租賃開始日,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金額 = 使用權資產初始金額 × 適用稅率 。例如,若使用權資產初始入賬金額為 500 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 25%,則初始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 500×25% = 125 萬元。
考慮使用權資產折舊:隨著時間推移,使用權資產要進行折舊,這會使其賬面價值減少。假設上述 500 萬元的使用權資產,按直線法折舊,預計使用年限 10 年,無殘值,每年折舊 50 萬元。使用 1 年后,賬面價值變為 450 萬元。此時,應以其賬面價值 450 萬元乘以適用稅率(25%),計算出此時遞延所得稅負債應有余額為 112.5 萬元。若之前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余額為 125 萬元,則需沖銷 12.5 萬元。
考慮租賃負債變動:租賃負債在后續計量中,隨著租賃付款額的支付和未確認融資費用的攤銷,其賬面價值也會發生變化。因為租賃負債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0)會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在計算遞延所得稅負債時,要綜合考慮租賃負債變化對稅會差異的影響。例如,若租賃負債減少使得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減少,相應會影響遞延所得稅資產的金額,進而間接影響遞延所得稅負債與遞延所得稅資產之間的平衡關系。
稅率變動:如果在租賃期間適用稅率發生變化,要按照新的稅率重新計算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應有余額 。
03/11 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