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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問有哪個政策文件有講 跨境電商的模式0110 1210 9610 9710 9810 1039這些區別



海關總署公告 2014 年第 12 號: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 “9610”,全稱 “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適用于境內個人或電子商務企業通過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實現交易,并采用 “清單核放、匯總申報” 模式辦理通關手續的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
海關總署公告 2014 年第 57 號: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 “1210”,全稱 “保稅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適用于境內個人或電子商務企業在經海關認可的電子商務平臺實現跨境交易,并通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進出的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境商品。
海關總署公告 2016 年第 75 號: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 “1239”,全稱 “保稅跨境貿易電子商務 A”,適用于境內電子商務企業通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B 型)一線進境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
海關總署相關公告(2020 年):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 “9710”,全稱 “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直接出口”,適用于跨境電商 B2B 直接出口的貨物;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 “9810”,全稱 “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海外倉”,適用于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的貨物。
此外,《關于擴大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試點、嚴格落實監管要求的通知》等文件也對相關跨境電商模式進行了進一步規范和說明。這些模式的主要區別如下:
0110 一般貿易模式:屬于傳統貿易代碼,是 B2B 線上 / 線下交易,線上交易可能是郵件往來,線下交易例如通過展會等方式結識外商,然后跨境企業與境外企業完成 B2B 交易。貨物通過海關報關,經國際物流發送給境外客戶,產品最終到達終端消費者手中。其特點是報關方式簡單,對產品及報關口岸基本無限制。
9610 直郵出口模式:全稱 “跨境貿易電子商務”,俗稱 “直郵出口” 或 “自發貨” 模式,適用于境內個人或電商企業通過電商交易平臺實現交易,并采用 “清單核放、匯總申報” 模式辦理通關手續的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該模式以小包、單個包裹發貨,允許跨境電商企業將商品從境內通過第三方物流商運送至海外消費者,具有鏈路短、時效快、成本低、更靈活等特點。
1210 保稅電商模式:全稱為 “保稅跨境貿易電子商務”,行業俗稱 “保稅備貨模式”,適用于境內個人或電商企業在經海關認可的電商平臺實現跨境交易,并通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進出的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境商品。例如國內企業根據海外市場預期,將產品提前備貨進入保稅倉庫,再在電商平臺上架銷售、分批出口。
9710 跨境電商 B2B 直接出口模式:全稱 “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直接出口”,指境內企業通過跨境電商平臺與境外企業達成交易后,通過跨境物流將貨物直接出口送達境外企業,并向海關傳輸相關電子數據的模式。常見于采用阿里巴巴國際站等交易方式的跨境電商出口企業。
9810 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模式:全稱 “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海外倉”,指境內企業將出口貨物通過跨境物流送達海外倉,通過跨境電商平臺實現交易后從海外倉送達購買者,常見于采用 FBA 模式或海外倉出口的企業。該模式采取 “單未下、貨先行”,能夠縮短物流時間,提高跨境電商貨物送達和售后效率,降低破損丟包率。
1039 市場采購貿易模式:是指由符合條件的經營者在經國家商務主管部門認定的市場集聚區內采購的、單票報關單商品貨值 15 萬美元(含 15 萬美元)以下、并在采購地辦理出口商品通關手續的貿易方式。適合多品種、多批次、小批量的外貿交易。
03/18 1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