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是,這個條例怎么理解 第二十三條,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提供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應在預繳申報期內 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法人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的復印件、由總機構出具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的有效證明和支持有效 證明的相關材料(包括總機構撥款證明、總分機構協議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 級及以下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進行審核鑒定,對應按本辦法規定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的 級分支機構,應督促其及時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四條,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提供匯總納稅企業



這兩條規定是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中非法人分支機構的管理規定。
第二十三條
無法提供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的非法人分支機構,要在預繳申報期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材料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稅務機關會對其進行審核鑒定,對應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分支機構,會督促其及時繳納。
第二十四條
由于你未完整給出內容,推測是對第二十三條情況的補充或延伸,可能涉及無法提供分配表的其他情形、處理方式或對分支機構、稅務機關的其他要求等。
04/10 10:05

84785033 

04/10 10:07
24條說的無法提供指的是總公司提供還是分公司提供呢

樸老師 

04/10 10:11
同學你好
是總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