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主營建筑服務:外購材料13%、提供服務13% 但很多企業都是在一個合同,內容是承包XX項目,全部都按9% 來開,材料進項是13%,這樣操作合規嗎?



?同學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請稍等
07/16 20:49

董孝彬老師 

07/16 20:54
您好,這是分情況的,主營建筑服務的企業在一個承包項目合同中,若外購材料與提供建筑服務屬于同一項銷售行為,即混合銷售且以建筑服務為主,全部按 9% 開具建筑服務發票合規,進項材料 13% 可正常抵扣;若二者屬于獨立的銷售行為即兼營,則需分別按材料 13%、服務 9% 核算開票,未分別核算從高按 13%,此時全按 9% 開票不合規。

84785027 

07/16 23:06
銷售外購設備并安裝,全部按?13%?稅率(如銷售鋼材并安裝),可以分別核算嗎?

董孝彬老師 

07/16 23:10
?您好,銷售外購設備并安裝可分別核算:設備按 13% 計稅,安裝服務可按甲供工程選 3% 簡易計稅,需準確分算銷售額。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第 42 號)第六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84785027 

07/17 19:51
外購貨物并提供安裝?:若安裝服務屬于混合銷售,需按主業適用稅率(如建筑行業適用9%) ?

董孝彬老師 

07/17 19:56
?您好,主營建筑服務的企業外購貨物并提供安裝若屬于混合銷售,需按主業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即按9%計稅,依據是混合銷售中非貨物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其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另外若企業分別核算貨物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部分符合甲供工程條件的可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