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有這么件事:公司需支付咨詢服務費共計10w,18年公對公付了一半5w,對方給開了全額10w發票,余款5w要在19年付,對方說18年他們賬已經結了,要求不要公對公付,而是付到個人名下。這么操作可行嗎?怎么規范一下?



不可以的,這樣發票三流不保持一致了
2018 12/27 20:40

84784989 

2018 12/27 20:43
能有什么兩全的方法嗎?如果是通過對公戶打給法人或者對方員工,保留付款證據可以嗎?

佟老師 

2018 12/27 20:52
那只能在明年在繳納,你繳給個人,第一,三流不一致,第二,稅務不承認你支付給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