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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年第63號)第三條第三款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于來源地的判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三)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六)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貴公司從國外進口貨物
,按照條例第七條對于銷售貨物所得,應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所得來源,我們認為該銷售交易活動發生地在境外,貴單位只是境內支付貨款,不屬于稅法第三條所說的“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于境內的所得”,所以不負有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的義務。
2019 06/12 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