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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資產的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以及負債的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未來要多納稅



計稅基礎是2006年發布的《企業新會計準則》中提出的概念。它分為資產的計稅基礎、負債的計稅基礎兩類內容。
通俗的說計稅基礎是指資產負債表日后,資產或負債在計算以后期間應納稅所得額時,根據稅法規定還可以再抵扣或應納稅的剩余金額。分為資產計稅基礎和負債計稅基礎。
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即該項資產在未來使用或最終處置時,允許作為成本或費用于稅前列支的金額。
資產的計稅基礎=未來可稅前列支的金額
某一資產資產負債表日的計稅基礎=成本-以前期間已稅前列支的金額
如果有關的經濟利益不納稅,則資產的計稅基礎即為其賬面價值。從稅收的角度考慮,資產的計稅基礎是假定企業按照稅法規定進行核算所提供的資產負債表中資產的應有金額。
以各種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初始確認時入賬價值基本上是被稅法認可的,即取得時其賬面價值一般等于計稅基礎。
固定資產在持有期間進行后續計量時,會計上的基本計量模式是“成本-累計折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會計與稅收處理的差異主要來自于折舊方法、折舊年限的不同以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提取。
1、折舊方法、折舊年限產生的差異
2、因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產生的差異
賬面價值=實際成本-會計累計折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計稅基礎=實際成本-稅收累計折舊
負債的計稅基礎與暫時性差異的理解
負債的計稅基礎 = 負債的賬面價值 — 未來期間稅法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
= 負債的賬面價值中,未來不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
負債產生的暫時性差異=賬面價值-計稅基礎
=賬面價值-(賬面價值-未來期間計稅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稅前扣除的金額)=未來期間計稅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稅前扣除的金額
2019 10/28 16: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