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某煙酒批發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8年10月發生下列業務: (1)向批發企業甲銷售A牌卷煙5000條,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銷售額250萬元,銷售白酒2000斤,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銷售額為4萬元。 (2)向煙酒專賣店乙銷售B牌卷煙2000條,開具的普通發票上注明銷售額為104.4萬元。 (3)以4000條B牌卷煙為股本與丙企業聯合成立一家煙草零售企業。 (4)向某酒店贈送A牌卷煙10條。 (5)當月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為58萬元。 請計算該煙酒批發公司當月應繳的消費稅和增值稅。 (注:卷煙批發企業銷售給另一家批發企業不繳納消費稅,銷售給零售企業或視同銷售行為按稅法



(1)批發企業向納稅人銷售不繳納消費稅,而酒類產品的納稅環節是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銷項稅額=(250+4)*17%=43.18萬元
(2)卷煙批發企業向納稅人以外的人銷售加征5%的消費稅,消費稅=105.3/(1+17%)*5%=4.5萬元,增值稅=105.3/(1+17%)*17%=15.3萬元;(3)消費稅=(4000*105.3/2000)/(1+17%)*5%=9萬元,增值稅=(4000*105.3/2000)/(1+17%)*17%=30.6萬元;(4)消費稅=10*250/5000*5%=0.025萬元,增值稅=10*250/5000*17%=0.085萬元;(5)增值稅進項稅=58萬元,應納消費稅=4.5+9+0.025=13.525,應納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15.3+43.18+30.6+0.085)-85=4.165
2019 12/25 09: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