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我是生產型企業,出口業務,國外客戶不要發票,我是必須開呢,還是在納稅申報的時候按照未開票收入申報?急求這個問題,感謝



您好,您可以開票,也可以按照未開票收入進行申報,兩種都可以,沒關系的。
2020 03/03 09:40

84785033 

2020 03/03 09:44
如果對方再要發票的話,未確認收入就是負數了吧

84785033 

2020 03/03 09:44
辦理出口退稅的時候沒有發票可以嗎?

微微老師 

2020 03/03 09:44
是的,如果對方到時要開發票的話,申報時,需要填負數,沖收入

84785033 

2020 03/03 09:55
我是第一次接觸出口的小白,也不知道確認收入的時間,其實出口是在1月發生,因為對方一直沒要發票,我把收入放在2月未開票收入確認行不行

微微老師 

2020 03/03 10:0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附注:
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具體規定如下: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所以你要結合自己的實際來判斷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