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請問為什么不能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成若干個派遣協議,這樣做有哪些弊端?



對于派遣協議,本身就是有一個時間規定不超過六個月。如果說你這個連續用工的話本身就已經超過了六個月,你把它分割之后來達到不超過六個月,那么這個本子就已經發生了一個根本性的改變。
2020 03/29 22:38

84785041 

2020 03/30 11:19
老師按您的說法,派遣協議不超過6個月,把一個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為若干個協議,每個達不到6個月,跟您前面說的不超過6個月的定義不是一樣的嗎

84785041 

2020 03/30 11:23
明白了,謝謝

陳詩晗老師 

2020 03/30 11:32
好的,明白了就行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