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星海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A股份有限公司20×8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注冊會計師于20×9年3月18日完成了審計工作,按審計業務約定書的要求,應于20×9年3月28日提交審計報告。A公司20×8年度審計前的利潤總額為120萬元。注冊會計師確定的財務報表層次的重要性水平為10萬元。現假定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1)A公司在20×8年度變更了發出存貨的計價方法,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作了充分披露。注冊會計師認為變更是合法和合理的。 (2))A公司尚未償還在20×8年度到期的260萬元債務,未償還債務和可能的影響均已恰當列示在財務報表附注中。 (3)在財務報表日至審計報告日之間,A公司生產設備發生了火災,但并不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A公司已將其作為期后事項恰當披露。根據注冊會計師的判斷,該事項對財務報表使用者理解財務報表至關重要,但在本期財務報表審計中不是重點關注過的事項。 (4)對應收賬款項目進行函證時,其中對余額為16萬元的客戶B公司的函證未收到回函,注冊會計師運用其他審計程序搜集了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5)A公司利潤總額中的70%是由其境外子公司提供的,注冊會計師無法赴國外對子公



事項1.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因為公司可以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變更存貨計量方法
事項2.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因為公司已恰當列示。
事項3.應該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審計報告,因為該段落提及已在財務報表中恰當列報或披露的事項;該事項對財務報表使用者理解財務報表至關重要;該事項對審計意見不產生影響。
事項4.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應收賬款未回函的情況下,可以采取代替程序驗證真實性
事項5.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因為無法驗證A公司利潤總額的70%,無法準確判斷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公允。
2020 06/05 1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