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普華永道在外高橋事件中審計程序存在哪些具體方面的問題



函證程序存在明顯不恰當的地方。
普華永道中天所審計的2003年、2004年會計報表并未公允的反映公司2003年和2004年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在2003年度和2004年度審計過程中,未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未實施有效的審計程序,即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從而使公司蒙受了巨額經濟損失。為此,公司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提起仲裁,要求普華永道中天賠償相應損失。
據了解,無論是2003年還是2004年,普華永道在對前述保證金帳戶資金余額實施函證時,均未直接向國海證券上海圓明園路營業部發出詢證函,相反卻交給G外高橋的相關人員處理;而且這些詢證函也不是由國海證券上海圓明園路營業部直接向普華永道回函,同樣是由G外高橋的相關人員交還給普華永道。詢證函的發出和收回均控制在G外高橋相關人員手中。
對此,相關人士指出,根據《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7號—函證》的相關規定,詢證函經被審計單位蓋章后,由注冊會計師直接發出,在詢證函中指明直接向接受審計業務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回函。因此,普華永道中天在對G外高橋審計過程中已經明顯違規,而這同時也為G外高橋相關人員弄虛作假掩蓋挪用資金行為創造了機會。此外,根據規定,如果有跡象表明收回的詢證函不可靠,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適當的審計程序予以證實或消除疑慮,但普華永道中天在未親自函證,難以驗證詢證函可靠性的情況下,卻依然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也屬于違規行為。
2020 06/08 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