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為什么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行為,應分別核算?



同學你好
這個可以兼營可以混營的
2021 01/08 15:55

84784990 

2021 01/08 16:00
但是網上搜了說是不屬于混合銷售,要分別計算的?有新的條例出來么?

樸老師 

2021 01/08 16:08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
告2017年第11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
提供建筑、安裝服務, 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 36號文件印
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
者征收率。
除本公告第九條和第十條以外, 其他條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
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
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文件第六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 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
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
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 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 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
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后的機器設備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
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