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請教一個問題嗎。實務中如果公司2020年11月聘請了A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賬戶方面的審計,并已經出具了審計報告。2021年2月,公司想自行清算注銷。那么:在聘請同一家會計師事務所的前提下,11月份的審計報告可以作廢或請會計師事務所收回嗎?當時的審計協議還沒簽,費用也還未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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