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公司為上市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2020年度財務報告于2021年4月15日經董事會批準對外報出。2020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于2021年3月25日完成。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15日發生的經濟業務如下: (1)202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一批商品,該批商品成本為800萬元,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價款為1 00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130萬元,款項已收存銀行。根據合同約定,乙公司可以在3個月內無條件退貨。甲公司根據以往經驗預計退貨率為20%,至2021年2月28日乙公司未進行任何退貨處理。 借:預計負債2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 000×20%)200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800×20%)160 貸:應收退貨成本160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200×25%)5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50 借:遞延所得稅負債 (160×25%)4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40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30 貸:盈余公積3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27 為什么不調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您好!因為稅法上該項業務就是按(1000-800)算應交所得稅,和未調整前算出的應交所得稅是一致的,所以不用調整應交所得稅
2021 06/21 16:36

84785002 

2021 06/21 16:37
明白了謝謝

婷玉老師 

2021 06/21 16:44
您好!不用客氣的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