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你好老師就實質重于形式在這幾個方面方能否分別舉相應實例,好理解下:01.將企業未持有權益但能夠控制的結構化主體納入合并范圍;02.將附有追索權的商業承兌匯票出售時確認為質押貸款,核算時確認為短期借款;03.企業出售金融資產時若根據與購買方的協議約定,在所出售金融資產的現金流量無法收回時,購買方能夠向企業進行追償,企業也應承擔任何未來損失。此時可認定企業保留了該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不應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04.可變回報



你好,1甲公司對乙公司沒有股權投資,但是乙公司五個董事其中三個董事由甲公司指派,而公司章程規定決策時需要董事三分之二支持才能通過,這種情況下,雖然甲公司對乙公司沒有權益投資,但是對乙公司的決策起到了決定性運用,實質上能夠控制乙公司,需要納入甲公司的合并范疇
2022 02/05 22:31

瀟瀟老師 

2022 02/05 22:39
2附有追索權的商業承兌匯票出售時并沒有將全部的風險轉移給購買者,例如甲公司買了乙公司的商業匯票,但是甲公司無法承兌匯票,此時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請求付款。也就是說相當于該商業匯票就是一個質押物,先質押給甲公司,該承兌匯票的金額相當于暫時借給了乙公司,如果最終承兌了,就是真實的交易,如果無法承兌,就要償還該筆款項。因此實質重于形式,看似是買賣行為其實是借款行為。

瀟瀟老師 

2022 02/05 22:40
3原理和2基本相同,金融資產上的風險和報酬沒有全部轉移,因此不能終止確認。

瀟瀟老師 

2022 02/05 22:48
4可變回報是指不固定的可能隨著投資方業績隨時變化的回報,投資方判斷回報是否變動以及如何變動時要根據合同安排的實質而不是法律形式。
例如投資方持有被投資方的固定利息債券時,債券可能會違約,因此該固定利息有可能會成為一種可變回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