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這個1-2層雖然是經營管理持有的但是也可以理解為已出租的建筑物,符合投資性房地產的定義,不明白為什么不是投資性房地產?



就是1-2層不是為了賺取租金或者資本增值而持有的,是為了經營管理而持有的,這一點不符合投資性房地產的定義?
2017 03/29 17:22

方老師 

2017 03/29 17:18
出租給職工的不屬于投資性房地產。
第二條 投資性房地產,是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
投資性房地產應當能夠單獨計量和出售。
第三條 本準則規范下列投資性房地產: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
(二)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方老師 

2017 03/29 17:28
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