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某酒類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1年 6月經營狀況如下: (1)生產食用酒精一批,將其中的50%用于銷售,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金額10萬元、稅額1.3萬元。 (2)將剩余50%的食用酒精作為酒基,加入食品和藥材添加劑調制成35.2度的配制酒共500升并取得了國食健字文號,當月全部銷售,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金額18萬元、稅額2. 34萬元。 (3)從境外葡萄酒生產企業進口葡萄酒一批,經海關審定的關稅完稅價格為20萬元,繳納了進口環節稅款并取得相應的憑證后,當期全部領用用于連續生產調制葡萄酒。 (4)將調制好的葡萄酒90%對外銷售,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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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3/23 2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