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第二條規定:“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這個僅僅是稅法的規定,實際上從建筑工程方面來說是合法的嗎?三方協議對第三方的資質那些有要求嗎,還是只要總公司有資質就行?



同學你好
總包方有資質就可以
2022 03/28 17:49

84785022 

2022 03/28 17:52
老師,那就是第三方有沒有資質都沒關系是嗎,這個有依據嗎?

樸老師 

2022 03/28 17:58
這個你看**的就明白了
**方一般是分包
因為沒有資質才找有資質的被**方**

84785022 

2022 03/28 18:04
不一樣吧,**是**到有資質的公司,以有資質的公司名義來做,但是這個是直接授權給了其他公司做,雖然這個公司是集團內部的,但和總包也是獨立的兩個公司,總包有資質,第三方未必有資質,所以還是想請教一下老師

樸老師 

2022 03/28 18:05
是呀
被**方是總包的
**方做分包
因為沒有資質才做分包

84785022 

2022 03/29 09:58
老師還想請教一下,這種情況第三方還可以分包嗎

樸老師 

2022 03/29 10:10
同學你好
分包方可以分包給其他人
但是只能人材機分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