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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號公告里 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我想問下,有建筑企業資質證書的混凝土公司銷售混凝土適用此公告嗎。



根據《2017年11號公告》的規定,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可以通過內部授權或三方協議的方式,委托集團內的其他納稅人(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在這種情況下,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而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則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以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關于有建筑企業資質證書的混凝土公司銷售混凝土是否適用此公告,需要具體分析。混凝土的銷售屬于貨物銷售范疇,而不是直接的建筑服務。因此,盡管該混凝土公司具有建筑企業資質證書,但如果其主要業務是銷售混凝土而非提供建筑服務,那么它可能不適用《2017年11號公告》中關于建筑服務增值稅的特殊規定。
銷售混凝土的公司應按照貨物銷售的增值稅規定進行納稅,而不是按照提供建筑服務的規定。這意味著銷售混凝土的公司在銷售時應繳納相應的增值稅,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024 04/19 16: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