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企業位于市區,2019年5月15日轉讓一處2016年3月1日購置的位于市區的倉庫,其購置和轉讓清況如下: (1)2016年3月1日,購置該倉庫時取得的發票上注明的價款為525萬元,另支付契稅款20萬元并取得契稅完稅憑證。 (2)由于某些原因在轉讓倉庫時未能取評估價格。 (3)轉讓倉庫的產權轉移書據上記載的含稅銷售金額為840萬元,并按規定繳納了轉讓環節的稅金。(其他相關資料:甲企業選擇簡易計稅辦法計算增值稅) 要求: (1)計算該企業轉讓倉庫時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稅的合計金額。 (2)計算該企業轉讓倉庫計征土地增值稅時允許扣除的金額。 (3)計算該企業轉讓倉庫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4)如果該企業轉讓倉庫時既沒有取得評估價格,也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稅務機關應如何進行處理。



(1)轉讓倉庫應納增值稅=(840-525)+(1+5%)x5%=300x5%=15(萬元);
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5x(7%+3%+2%)=1.8(萬元);
轉讓倉庫應納印花稅=840x0.5%o=0.42(萬元);
該企業轉讓倉庫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印花稅合計=15+1.8+0.42=17.22(萬元)。
(2)倉庫原值的加計扣除額=525x5%x3=78.75(萬元);
扣除項目金額=525+20+(17.22-15)+78.75=625.97(萬元)。
(3)倉庫轉讓收入=840-15=825(萬元);
轉讓倉庫應納土地增值稅的增值額=825-625.97=199.03(萬元);
增值率=199.03+625.97x100%=31.80%;適用稅率為30%,速算扣除率為0;
應納土地增值稅=199.03x30%=59.71(萬元)。
(4)對于轉讓舊房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征管法》規定,實行核定征收。
2022 06/11 1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