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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為對外投資而借入的資金發生的借款費用,是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還是作為期間費用在稅前扣除?



納稅人為對外投資而借入的資金發生的借款費用,是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還是作為期間費用在稅前扣除?謝謝!.
2017 07/02 09:12

齊惠老師 

2017 07/02 09:31
"您好!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第512號)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因此,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僅限于企業為購置、建造和生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而發生的借款費用。其他借款費用,可以在發生當期進行扣除。歡迎您再次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