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28.(5.0分)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8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商品一批,原價10000元,甲公司給予乙公司10%的商業折扣。該批產品成本為7000元。商品已經發出,貨款尚未收到。假定銷售商品為單項履約義務且屬于在某一時點履行的履約義務。則甲公司應當確認的銷售收入為多少元?



甲公司應確認的銷售收入為9000元。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53號》,應把收取的貨款作為銷售收入進行確認,而不是根據交易實際發生的原價進行確認。因此,甲公司應確認的銷售收入為9000元,是由10000元原價減去10%的折扣,即1000元得出的結果。
拓展知識:企業會計準則第53號要求企業在確認收入時,應當把實際收到的貨款作為銷售收入進行確認,而不是根據交易實際發生的原價進行確認。這就是銷售收入確認原則。
2023 01/11 19: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