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 您好,我11月和12月份工資2023年1月發,但我12月申報所屬期報的工資是11月份的,但我12月份工資有超出5000的個稅繳款,這我怎么更改申報,我12月份工資還沒報呢?主要還有稅金呢



那你這個月應該申報的是11月份兒的工資,然后12月份的工資在下一個月申報了
2023 01/17 08:47

84785019 

2023 01/17 08:54
我稅款所屬期是12月,1月16號申報的是11月份的工資,那我不是應該申報12月的工資嗎?

郭老師 

2023 01/17 08:55
不是就應該是申報這個
發工資的次月申報個稅

84785019 

2023 01/17 08:58
那老師我下次申報稅款所屬期是2023年2月15號前申報,申報的是幾月份工資?

郭老師 

2023 01/17 09:02
你好,申報的是二月份發下去的,也就是一月份的工資,如果次月發工資。

84785019 

2023 01/17 09:06
那我12月份的工資也是在1月發放的,我不是應該在1月份時申報,現在問題出現在12份的工資上,而且12份工資還有稅金繳款,我怎么辦?老師

郭老師 

2023 01/17 09:08
他12月份的工資在一月份發放,在二月份申報個稅。

郭老師 

2023 01/17 09:09
依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將于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因此,扣繳義務人應該在發放工資代扣個人所得稅的次月15日內辦理申報。
2、如果扣繳單位前期未按上述規定操作,存在“當月代扣的個人所得稅,當月申報并繳納”的情況,那么就需要將扣繳申報期限調整為支付所得的月度終了后十五日內辦理扣繳申報。
3、如果沒有按照稅法規定期限申報,當2019年1月1日個人所得稅新稅制及專項附加扣除實施時,扣繳單位申報期限有差異,就會產生數據歸集交叉,對納稅人按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政策有所影響。

郭老師 

2023 01/17 09:09
這個就是規定的
看規定

84785019 

2023 01/17 09:13
好的 那老師我報的對的了,相當于我在2月16前報的個人所得稅是12月和2023.1月份的工資是吧?

郭老師 

2023 01/17 09:13
對的,是的,是這個意思的。

84785019 

2023 01/17 09:18
太感謝老師了 嚇我一跳怕叫滯納金,一晚上沒睡著

84785019 

2023 01/17 09:18
謝謝老師

郭老師 

2023 01/17 09:22
不用客氣,工作愉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