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權益工具處置時,計算其對本年所有者權益的影響,為什么只考慮賣價與公允價值差額產生的留存收益,不考慮累積的其他綜合收益結轉的留存收益呢?



根據國家財政稅收統計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權益工具處置時,只考慮賣價與公允價值差額產生的留存收益,不考慮累積的其他綜合收益結轉的留存收益。原因在于:首先,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權益工具不屬于可以用來計算稅收的資產,因為它不會直接產生利益;其次,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權益工具的變動計入的其他綜合收益既可能有正的,也可能有負的,所以無法實現對其進行稅收的報稅。
由于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權益工具處置時,只考慮賣價與公允價值差額產生的留存收益,不考慮累積的其他綜合收益結轉的留存收益,所以,其影響本年所有者權益的只考慮賣價與公允價值差額產生的留存收益,而不考慮累積的其他綜合收益結轉的留存收益,這樣既可以加強對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權益工具的報稅監管,又可以準確的計算稅收。
拓展知識:根據相關財務報告準則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和負債,其變動只能計入其他綜合收益,不得計入影響本年所有者權益的損益,以免影響稅后留存收益和所有者權益的計算。
2023 01/19 2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