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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動辭退員工 賠償標準是什么



被主動辭退的員工,一般是企業沒有給對應的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或者該協議被官方認定為無效的情況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當事人可以向被解除勞動關系的一方索賠損失。該索賠所得一般在企業給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時間內支付。
具體賠償標準依據《勞動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解除勞動合同中約定,也可以依據勞動者服務期間實際發生的損失確定補償金額。
按照《勞動法》規定,扣除應由勞動者支付的社會保險費之后,該公司應該支付的補償金的標準是:服務期間每月的應發薪酬的工資和福利補貼的100%,但最多不超過每月平均工資的12倍。此外,公司還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服務期間工資總額的三倍,但最多不超過每月平均工資的24倍。
以上是賠償標準的大致介紹,具體的以實際情況來判斷,例如服務期間有實習、試用期,而實習、試用期的薪酬及福利補貼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這些都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分析,以及根據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協議來確定賠償標準。
拓展知識:
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被解除勞動關系一方應當按照解除勞動關系前服務期間未發放的薪酬,支付給對方雙倍的賠償,但不超過服務期間未發放的薪酬三倍。如果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公司未支付薪酬,則勞動者可以向公司討取雙倍賠償金。若企業中途未與勞動者簽訂合同,勞動者可以聲稱根據實際服務的時間來索賠,但是不能超過實際服務時間的三倍。
2023 01/22 2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