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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老師能幫我解釋下這個政策嗎



縮短折舊年限法是指投資者認為投資資產的使用壽命比其正常使用壽命短的情況下,可以將折舊年限縮短,從而減少折舊費用的方法。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比如原來的折舊年限是10年,最低折舊年限將為6年。采用加速折舊方法時,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雙倍余額遞減法是指在折舊開始時,將折舊基數乘以2,并根據相應的折舊率確定折舊額,然后將計算出的折舊額從折舊基數中減去,重復這個過程,直到折舊基數為0為止。
年數總和法是指將折舊總額平均分配到折舊的所有年度中,每年的折舊額相等。例如原始資產本來折舊3年,加快折舊到2年,則每年的折舊額是原本折舊3年時的三分之二。
拓展知識:在財務會計中,折舊是指購買和安裝投資資產后,由于投資資產的使用,其經濟效益會逐漸減少而產生的損失,即逐漸減少的財務資產價值,將此財務資產價值減少的費用分攤到投資資產的折舊中,這種方法叫做折舊法,投資資產使用期間,將它們的折舊分攤到每一個會計期間內以支付該資產使用費用。
2023 01/29 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