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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甲公司于2x20年1月1日就某棟建筑物與出租人乙公司簽訂了為期5年的租賃協議,并擁有5年的續租選擇權,租人后供管理部門使用。有關資料如下:(1)初始租賃期內的不含稅租金為每年202萬元,續租期間為每年222萬元,所有款項應于每年年初支付;(2)為獲得該項租賃,甲公司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為60萬元,其中,44萬元為向該棟建筑物前任租戶支付的款項,16萬元為向促成此租賃交易的房地產中介支付的傭金;(3)作為對甲公司的激勵,乙公司同意補償甲公司16萬元的傭金。從第二I年開始,如果每年1月1日甲公司能按時支付



甲公司于2020年1月1日與乙公司簽訂了為期5年的租賃協議,甲公司需要每年支付202萬元不含稅租金,續租期間為每年222萬元,所有款項應于每年年初支付。為獲得該項租賃,甲公司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為60萬元,其中44萬元為向該棟建筑物前任租戶支付的款項,16萬元為向促成此租賃交易的房地產中介支付的傭金;為對甲公司的激勵,乙公司同意補償甲公司16萬元的傭金。從第二年開始,如果甲公司每年1月1日按時支付租金,乙公司將按照協議補償甲公司16萬元的傭金。例如,2020年1月1日,甲公司按時支付租金202萬元,同時乙公司將補償甲公司16萬元的傭金,總和為218萬元。
2023 02/02 09: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