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稅務師涉稅服務法律,破產法中的共益債務怎樣理解學習



你好,共益債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產程序順利進行而發生的債務。
共益債務不是屬于破產債權。兩者在具體所指的范圍上存在差別。破產費用指在破產程序的進行和債務人財產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常規性和程序性支出,具有消極意味。共益債務則是在破產程序中,為使債權人共同受益而產生的債務,如為增加債務人財產而履行雙務合同等,更具積極意味。
根據《破產法》規定,共益債務包括::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2023 03/05 20:26

薇老師 

2023 03/05 20:34
由于《企業破產法》對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采取完全列舉法,并沒有兜底條款,對實踐中根據性質應列入的所有情形難以全部涵蓋,故而最高人民法院在破產法系列司法解釋中進行了補充完善。例如,《破產法解釋三》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此前債務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強制清算費用、未終結的執行程序中產生的評估費、公告費、保管費等執行費用,可以參照企業破產法關于破產費用的規定,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此前債務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費、執行申請費,可以作為破產債權清償。”此條規定是對“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突破。再比如,第二條規定:“破產申請受理后,經債權人會議決議通過,或者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經人民法院許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債務人可以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借款。提供借款的債權人主張參照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優先于普通破產債權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于此類新的融資借款,同樣屬于共益債務的范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