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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的開戶銀行為P銀行,2018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員工張某攜帶一張公司簽發的出票日期為2018年4月1日,金額和收款人名稱均空白的轉賬支票赴乙公司洽談業務,為支付貨款,張某在支票上填寫金額15萬元后交付乙公司,同時補記乙公司為收款人。當日,為償還所欠丙公司勞務費,乙公司將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在背書欄內記載了“不得轉讓”。4月2日,丙公司將支票背書轉讓給丁公司。4月15日丁公司持票到P銀行提示付款,被拒絕。丁公司擬行使追索權以實現票據權利。 問: (1)丙公司將支票背書轉讓給丁公司行為是否有效?為什么? (2)丁公司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權?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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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2/14 20:15

三三老師 

2023 12/14 20:22
(1)丙公司將支票背書轉讓給丁公司的行為是有效的。因為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所以,丙公司的背書轉讓行為不受前手“不得轉讓”的限制,其背書轉讓行為有效。
(2)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P銀行行使追索權。因為根據《票據法》的規定,票據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甲公司作為出票人,乙公司和丙公司作為背書人,P銀行作為承兌人,均應對持票人丁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所以,丁公司可以向這些前手行使追索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