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中止的6個月是怎么計算的?老師能舉個例子說下



2014年3月,湖北漢江市發生一次交通事故,萬某駕車撞上張某,經認定萬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無責任。關于賠償問題,雙方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萬某賠償,萬某則辯稱張某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
法院經審理查明:本案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日為2014年3月5日,截止日為2015年3月4日。2015年3月2日,張某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因張某當時年滿16周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且未辦理戶籍登記和居民身份證,故一審法院要求張某辦好戶籍登記后再提起訴訟。此時本案訴訟時效因張某主張權利而發生中斷,中斷后訴訟時效期間的重新計算日為2015年3月3日,截止日為2016年3月2日。
此后,張某從湖北省天門市回到戶籍所在地河南省辦理戶籍登記和居民身份證,為再次提起訴訟準備相應材料。直至2015年9月2日,即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其戶籍登記和居民身份證尚未辦理完畢,依照上述法律規定,本案訴訟時效發生中止,直至2015年12月1日張某的戶籍登記和居民身份證辦理完畢,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才消失,故此,本案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2015年12月2日開始繼續計算6個月,即本案訴訟時效期間的截止日為2016年6月1日。張某于2016年5月3日再次提起訴訟,未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期間。
2024 02/25 2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