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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開庭審理,由審判員組成,不得有陪審員???為什么



你好,
原則上開庭審理由審判員組成,不得有陪審員的規定,主要基于審理案件的性質和需要的專業性考慮。
首先,開庭審理涉及到對案件事實、證據的認定以及對法律適用的判斷,這些都是高度專業化和技術性的工作。審判員作為經過專業法律訓練的司法人員,具有處理這些工作的專業能力和經驗。而陪審員雖然能夠提供來自普通民眾的視角和判斷,但在涉及高度專業性和技術性的法律問題上,可能無法像審判員那樣做出準確、專業的判斷。
其次,在一些特定類型的案件中,如行政訴訟二審程序,由于主要涉及法律適用問題,更需要專業法律人士來進行審理。陪審員在這類案件中的參與可能會因為缺乏相應的專業知識而影響到審理的質量和效率。
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時,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但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且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然而,這一規定更多地適用于一審民事案件,對于其他類型的案件或審判程序,可能會有不同的規定和要求。
綜上所述,原則上開庭審理由審判員組成,不得有陪審員,主要是為了保障審理的專業性和效率,確保案件能夠得到公正、準確的審理。
2024 03/22 2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