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好,你說的:對于動產所有權的拋棄這類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其法律后果是由法律規定直接產生的,而不需要當事人明確表達或追求。 我怎么覺得這句話反而是:事實行為的定義啊 ?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是意思自治的體現。民事法律行為分為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如拋棄)、雙方民事法律行為(如合同)以及多方民事法律行為(如三方協議)。事實行為則不以主體的意思表示為要素,不體現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而是根據法律規定直接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可以看出二者的區別在于是否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拋棄需要民事主體以明確的意思表示才可以發生,比如你將舊手機丟進垃圾桶,表明你想要拋棄手機的所有權,反之如果你沒有這個意思,手機不小心掉到了垃圾桶里,此時你仍然擁有手機的所有權,只是遺失了手機。先占的法律后果則是基于法律的規定:例如你撿到一部舊手機,為了物盡其用首先推定這部手機為無主物,你以據為己有的意思占有了這部手機,那么你就擁有了這部手機的所有權。反之如果是手機是別人不小心丟掉的是遺失物,根據法律規定你需要將手機還回去否則構成不當得利。
綜上所述,二者的區別關鍵區別是意思自治,民事法律行為以民事主體的意思發生其追求的法律效果,體現民事主體的意思。而事實行為以法律規定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體現的是立法者的意思。
2024 03/29 1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