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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老師回答專業問題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為何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為何不是連帶保證? 連帶保證與一般保證啥區別? 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如果保證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保證期間,那么保證期間默認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 為何要默認這個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為何不能簽訂合同之日起啥的 買賣不破租賃,對承租人轉租后的第三人也一樣嗎?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的原因:
這一規定主要是基于平衡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和保護保證人的利益考慮。一般保證相較于連帶保證,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這樣規定可以避免保證人在未經過必要程序時就被要求承擔責任。
連帶保證與一般保證的區別:
1.責任承擔順序不同:一般保證中,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須先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經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的,才能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連帶保證中,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2.保證人的地位不同:在一般保證中,保證人的地位相對較為被動;而在連帶保證中,保證人與債務人的地位幾乎相同。
保證期間默認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 6 個月的原因:
這樣規定是為了在保護債權人利益和避免保證人責任期限不確定之間取得平衡。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時,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此時開始計算保證期間較為合理,能促使債權人及時行使權利。如果以簽訂合同之日起計算,可能導致保證期間過長或過短,不利于保證關系的穩定和各方權利的保障。
買賣不破租賃,對承租人轉租后的第三人不一定適用: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適用通常以原租賃合同為基礎。如果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原租賃合同可能被解除,此時轉租后的第三人可能無法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但如果轉租經過出租人同意或者原租賃合同中明確允許轉租,那么轉租后的第三人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例如,甲將房屋出租給乙,乙未經甲同意轉租給丙。如果甲發現后解除了與乙的租賃合同,那么丙就不能主張買賣不破租賃。但如果甲同意乙轉租,或者租賃合同中允許乙轉租,那么丙在租賃期間內,即使房屋所有權發生變動,其租賃關系仍可維持。
2024 07/12 13: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