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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企業之間的留置除外是什么意思,企業間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的可以留置?



“企業之間的留置除外”指的是在債務債權雙方均為企業的情況下,留置動產可以不受同一法律關系的限制。
一般情況下,留置權的成立需要債權人留置的動產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然而,對于企業之間的留置,法律規定不要求具備這一要件。
例如,甲企業由于原來的一筆買賣欠乙企業100萬元,現在乙企業由于一個新的合同關系占有了甲企業的貨物,乙企業可以對此貨物進行扣留,等待甲企業償還前面的100萬元。這種情況在自然人之間是不行的。
企業間債務屬于商業性質,商品經濟中的企業間交易頻繁,為確保交易安全,運用包括留置在內的多種形式維護權益。如果嚴格限制企業間留置必須與債權基于同一法律關系,則有悖于交易安全迅速的原則。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條規定: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2024 07/30 16:47

84785042 

2024 07/30 16:49
遇上面這一條,跟你說的不一樣啊,這不法院支持第三人請求返還么

樸老師 

2024 07/30 16:58
“企業之間的留置除外”指的是在債務債權雙方均為企業的情況下,留置動產可以不受同一法律關系的限制。
一般來說,留置權的成立需要債權人留置的動產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然而,對于企業之間的留置,法律規定不要求具備這一要件。
例如,甲企業由于原來的一筆買賣欠乙企業100萬元,現在乙企業由于一個新的合同關系占有了甲企業的貨物,乙企業可以對此貨物進行扣留,等待甲企業償還前面的100萬元。這種情況在自然人之間是不行的。
企業間債務屬于商業性質,商品經濟中的企業間交易頻繁,為確保交易安全,運用包括留置在內的多種形式維護權益。如果嚴格限制企業間留置必須與債權基于同一法律關系,則有悖于交易安全迅速的原則。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六十二條規定:企業之間留置的動產與債權并非同一法律關系,債務人以該債權不屬于企業持續經營中發生的債權為由請求債權人返還留置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例如,乙公司無法回收對甲公司的貨款,故意借用甲的設備,并通過行使商事留置權而受償。這種情況下,雖然留置的動產與債權并非同一法律關系,但如果法院認定該債權不屬于企業持續經營中發生的債權,那么甲公司請求乙公司返還留置財產的訴求會得到法院支持。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條規定: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