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性主體,不參與公司經營決策、不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其持股比例超過5%,按證券法律規定,要不要報告?



親愛的學員,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幫助,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發生較大變化是需要報送臨時報告的。根據《證券法》第八十條的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場所報送臨時報告,并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①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②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或者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質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③公司訂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擔保或者從事關聯交易,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④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⑤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⑥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⑦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⑧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與公司相同或者相似業務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⑨公司分配股利、增資的計劃,公司股權結構的重要變化,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⑩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①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調查,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②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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